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偶有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特舉例說明兩項扣除額適用範圍,希協助民眾正確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另依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為限,至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惟若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前述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林君於113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如果林君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各該子女亦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二項扣除額,但林君的父親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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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