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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零售包裝純精油」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1目至3301.2目

        高雄關表示,財政部於111年7月29日以台財關字第1111019051號令核釋,「零售包裝純精油」依其成分歸列稅則第3301.1目至3301.2目,關稅稅率免稅,自同年8月15日生效,降低業者之進口營運成本。
        該關進一步說明,此類貨物供薰香、沐浴及按摩等相關用途,海關以往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規定,並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詮釋,按其用途分別歸列稅則第3307節項下適當稅號,以稅率5%課徵進口稅;現依前開部令稅則歸列核釋意旨,適用進口稅免稅之稅率。惟部分該類貨物尚涉及相關輸入規定(508或F02),請廠商及報關業者多加注意。
       該關呼籲,業者報運進口是類貨品,應依據前揭說明正確申報稅則號別,如仍對貨物之稅則號別或輸入規定有疑問,可於貨物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備齊申請書等相關文件(請至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首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保障自身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新聞稿聯絡人:葉耀仁
電話:07-56283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3-04-21 更新日期:2023-04-21 點閱次數: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