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財政部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汰舊換新,於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實施期間延長至115年1月7日,並延續汽車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減徵4千元優惠。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二、110年1月8日以後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者,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三、刪除中古機車登記滿1年限制。
四、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不以同一人為限。
另修正條文過渡期間(110年1月8日起至110年5月2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之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該關提醒,於110年1月8日至110年7月9日前,符合修正後規定條件者,應自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生效日(即110年7月9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COVID-19疫情期間,該關呼籲進口人多利用網際網路方式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並可申請將退稅款直接撥付新車新領牌照車籍登記之車主,減少臨櫃申辦群聚之風險,以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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