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直系尊親屬已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他人不得再列報扶養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由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惟直系尊親屬倘已選擇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他人不得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法之免稅扣除制度是無論收入高低,有無謀生能力之人均能享有之固有權利,是國家對個人維持最低生存基礎之保障,納稅義務人本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可依法減除個人之免稅額;而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則因所得稅法規定之家戶申報制,依法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減除。因此,直系尊親屬縱符合受扶養親屬之要件,然其基於自由意志選擇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應為優先適用免稅扣除額之主體,無從再由他人申報扶養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年滿75歲之祖母乙君,並經該局核定,嗣因乙君已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乃否准甲君列報扶養。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年滿75歲,無謀生能力並受其扶養,符合列報受扶養親屬之要件。案經該局駁回甲君復查之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符合要件之扶養親屬時,應先向其親屬確認有無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王稽核 06-2223111分機8124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10-19 更新日期:2026-10-19 點閱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