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繼承或贈與情事,納稅義務人無足夠現金可繳遺產及贈與稅時,遺產及贈與稅法規範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條件下,得申請以實物抵繳,紓解民困。惟若抵稅不動產難以變現,將不利實現稅收,財政部108年4月29日修正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稽徵機關受理不動產抵稅案件,國產署各分署應配合辦理會勘及提供管理處分意見,於稽徵機關核准實物抵繳稅款後,國產署各分署接管不動產即運用會勘現況資料及照片圖檔辦理開帳列管,加速不動產後續相關收益處分事宜,以儘速變現收回稅款核銷待納庫款實現國庫稅收。
國產署表示,經統計自108年修正前述規定,配合稽徵機關辦理會勘受理申請抵稅不動產案件提供管理處分意見,至114年3月底共1,530件,其中同意抵稅案件1,026件,占總案量比例約67.06%,累計接管抵稅土地達62.77公頃、總價值達新臺幣(下同)15億1,105萬餘元(帳列價值依當期申報地價計算);建物5棟,總價值共85萬餘元;平均每年接管抵稅不動產數量約10.46公頃、2.5億餘元。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賦稅及國產機關先行會勘機制,可充分掌握抵稅不動產現況資料,提供管理處分意見供稽徵機關審酌案件,倘經核准實物抵稅,國產署依規定接管時,以原核抵案會勘資料,加速接管及簡化勘查作業流程,提升抵稅不動產後續收益處分之時效,兼顧稅收及國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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