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與日本、澳大利亞依據國際嚴格保密及資料保護標準,於109年完成首次相互提供屬108年度規定之金融帳戶資訊,提升雙邊跨境稅務合作,維護合法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說明,為落實稅務資訊透明,回應國際組織持續之檢視,該部自106年7月起積極與所得稅協定夥伴國洽商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合作,經與日本、澳大利亞依據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及相互協議程序規定,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規定,約定於互惠原則下自動交換規定之金融帳戶資訊。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據前述約定,我方承諾自109年起每年9月提供境內金融機構申報屬日本及澳大利亞居住者持有或控制之應申報帳戶資料予日本、澳大利亞,日本及澳大利亞亦承諾自109年起於每年9月提供其相對資料予我方。雙方於109年完成首次自動交換情形如下:
一、日本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 筆數 | 帳戶餘額總計 |
我方提供屬日方居住者資料 | 29,439筆 | 9,548億元 |
日方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 | 52,959筆 | 235億元 |
二、澳大利亞
單位:筆;新臺幣
項目 | 筆數 | 帳戶餘額總計 |
我方提供屬澳方居住者資料 | 8,258筆 | 1,060億元 |
澳方提供屬我方居住者資料 | 189,533筆 | 941億元 |
財政部強調,依據所得稅協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定,我方取得協定夥伴國提供前述金融帳戶資訊需嚴格執行保密及資料保護,不得揭露予稅務用途以外之人員或機關,且依據國際實務,該等資訊係供稅捐稽徵機關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不會直接用於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如依該資訊認定具逃漏稅風險案件,仍應於依法蒐集並查得事證,確認涉及逃漏稅情事後始得核課,維護納稅者權益。該部籲請納稅義務人依法令規定申報納稅,如發現有短漏報相關稅目情事,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稅款;如因從事跨境交易面臨雙重課稅,可依據我國已生效之33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規定,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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