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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新聞稿聯絡人及電話:
綜合所得稅(申報):邱科長筱惟 02-2322-8122 
綜合所得稅(扣繳):蔡科長博聿 02-2322-8423
營利事業所得稅:蔡科長緒奕02-2322-811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5-12-23 更新日期:2025-12-23 點閱次數: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