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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讓與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與他人,其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以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為成交價額,並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所查核預售屋房地合一案件,補稅之案件多緣由於未檢附費用憑證者,依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惟成交價額誤用轉讓之合約總價,其正確之成交價額應為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地主)部分認定。舉例:A君114年1月購買預售屋案總價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15年3月以1,050萬元轉讓,換約轉手獲利50萬元,已支付建商150萬元款項,若未提出費用證明下,預收屋交易課稅計算方式:

收入:200萬元(已支付價金150萬元+利潤50萬元)
成本:150萬元
費用:200萬元 × 3%=6萬元
應納稅額計算:(200萬-150萬-6萬)×45%=19.8萬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預售屋收入認定,應以實際收取價金部分當作收入,以實際支出列報成本,另費用部分若無法提示交易時之憑證,以成交價額按3%列報費用時,應注意成交價額係受讓人支付讓與人價額而非轉讓合約總價,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 綜所稅股 曹寶真
電話:(05)6338571轉201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10-07 更新日期:2026-10-07 點閱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