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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之便利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明確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案件之執行,切合稽徵實務作業需求,110年8月12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其中第38條修正申請核發我國居住者證明相關措施,簡化我國居住者向協定夥伴國申請協定減免身分確認程序,提升適用協定之便利性。

財政部說明,近年隨著我國所得稅協定增加,我國居住者時有反映向部分國家(例如印尼、英國、法國及德國等)申請適用協定減免稅時,該等國家要求以其規定書表確認屬我國居住者之情形。為提供協助,協定查準第38條第2項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直接於前述規定書表簽章,俾協定夥伴國確認我國居住者身分,以利我國居住者申請適用協定減免稅。

財政部指出,為協助我國共同信託基金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向協定夥伴國申請適用協定相關減免,協定查準第38條第3項至第5項彙整財政部107年3月6日台財際字第10600686840號令,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憑信託契約定明處理投資相關稅務事宜規定,免除以往須逐一洽個別基金受益人取得授權之複雜程序,檢附其依相關文件審查受益權單位由我國居住者受益人持有比例聲明書,向轄區國稅局申請核發載明「中華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簡化我國信託基金申請適用協定證明文件程序,協助我國基金取得國外投資所得適用協定減免稅,增加基金淨值(NAV),提升基金銷售誘因及其整體競爭力。

財政部強調,將持續精進適用協定相關申辦作業,簡化程序,呼籲從事跨境活動納稅義務人關注及適用我國已生效34個所得稅協定,解決雙重課稅,提升國際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國際財政司 包文凱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日期:2021-12-10 更新日期:2021-12-10 點閱次數:4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