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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致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價金,未來出售該不動產時請記得應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民眾陳先生於107年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買賣總價金為1,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1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惟未重新簽訂契約。110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1,0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取得銷貨折讓,應保存單據並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取得成本,勿以折讓前之總價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0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7-12 更新日期:2021-07-12 點閱次數:2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