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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曾經查獲甲公司,112年1月出售110年4月購入且帳列存貨之房屋及土地,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出售之房地申報營業收入2,700萬餘元,並以稅率20%計算稅額,經該局查得房地購入及出售時點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應填寫申報書C1-1頁與第1頁134欄及135欄,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補徵稅額279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之房地,於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C1-1,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徐淑惠
電話:(037)460597轉105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2-24 更新日期:2025-12-24 點閱次數: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