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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說明,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115年5月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1.符合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2.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114年度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並持有繳費收據等相關證明。

3.身心失能者於114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並持有入住或繳費證明文件。但113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114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舉例而言,甲君之母乙女士於114年度年滿81歲,甲君僅憑乙女士之身分證明文件,依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雖可取得聘僱許可,但僅憑此申請事實,並不符合申報長照扣除額之要件。倘若甲君補齊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所需之完整資格證明或其他長照相關文件,則即可於114年度列報長照扣除額,享有18萬元之扣除利益,惟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提醒,申報長照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王義雄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3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4-20 更新日期:2026-04-20 點閱次數: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