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別預算有其必要性,且循法定預算程序辦理
各特別預算均有其必要性,符合預算法規定,且均事先擬具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據以編列,各該特別條例均就經費來源、用途與執行等明文規定,均受立法院及審計機關監督。例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係為帶動整體經濟動能而編列;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則為快速穩定疫情及適時對個人與產業提供協助而編列,均屬施政迫切需要,非所稱「特別預算債務是從銀行把錢搬到市場上,卻未用於產業上」。
二、特別預算舉債均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管控,舉債不是債留子孫,是建設留子孫
不論總預算或特別預算之債務舉借預算數,均納計長期債務受公共債務法存量債限管控,嚴守財政紀律,絕非「無限舉債」。且計畫執行所帶來之效益將由後代子孫共享,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其建設資產將留供後代,不是債留子孫,是建設留子孫。
三、我國債務管理獲國際肯定,與國際比較毫不遜色
中央政府持續推動開源節流、積極還債,債務比率自105年度之33.0%逐年下降,截至112年底止中央政府實際數比率已下降至27.2%。110年度及111年度惠譽、穆迪及標準普爾三大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將我國信用評等調升或給予正向評價,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近年我國債務管理表現,明顯優於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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