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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於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若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購買供營業使用之貨物,銷售額600萬元、進項稅額30萬元,已於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於同年5月因部分貨品不符需求而退貨,開立進貨退出250萬元及稅額12萬5千元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甲公司漏未於5-6月當期營業稅申報書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2萬5千元,致短漏營業稅額,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税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10 更新日期:2026-09-10 點閱次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