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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鞋靴產品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屆滿不繼續課徵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稱版材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並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2年12月7日起對上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另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期間至113年1月16日屆滿,翌日起停止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說明,版材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2年11月6日第48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樂凱華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柯達(中國)圖文影像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蘇州華光寶利印刷版材有限公司(關聯製造商)

中印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北京科印近代印刷技術有限公司(關聯出口商)

12.86%

易客發(無錫)影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11.46%

安徽強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浙江康爾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富士膠片印版(中國)有限公司

12.13%

江蘇樂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12.13%

重慶華豐迪傑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12.13%

河南匯達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13%

成都新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13%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76.89%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同時表示,我國自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鞋靴產品課徵反傾銷稅,為期5年,歷經101年12月13日及108年1月17日公告分別繼續課徵5年,課徵期間持續至113年1月16日;財政部112年6月6日公告,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開期限內,財政部未接獲任何就該案提出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申請,爰課徵期限屆滿即停止課徵。

版材反傾銷稅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31。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麗鈞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平面印刷用版材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鞋靴產品反傾銷稅課徵期限屆滿不繼續課徵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3-12-01 更新日期:2023-12-01 點閱次數: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