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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簡化國有出租造林地租金計收方式,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為加速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林木之行政流程,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出租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與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林產物分收規定為一致性處理,修正後計收方式簡明具體,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國產署表示,該署經管的出租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歷來係參照中央林業主管機關造林利益分收規定,於地上林木、竹木砍伐時,約定為承租人得99%,出租機關(國產署所屬分署,下同)得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108年10月9日修正「國有林事業區出租造林地管理要點」,就其中採伐林木分收方式,由原依立木材積比率分收,修正為依採伐施業方法(皆伐、疏伐或擇伐),按核准面積定額方式計收。基於農委會為中央林業主管機關,於林地管理具專業性,允應續與中央林業主管機關為一致性處理,國產署層報行政院110年1月29日核定並經財政部110年3月3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28條規定。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以往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申請採伐林木案件的作業方式,應先填具申請書送請出租機關彙整採伐計畫,循序層報國產署函轉農委會公告列入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後,依農委會公告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後續採伐事宜;有關造林地租金計收方式,出租機關須委請農委會林務局協助或請承租人自行尋具林業技師資格人員辦理每木調查、計算材積及價金查估。國產署近5年出租造林地承租人採伐林木案件計56件,採伐面積約245公頃,租金總計新臺幣(下同)355千餘元,以其中苗栗縣卓蘭鎮1例而言,採伐面積約30.74公頃,承租人須支付委託林業技師資格人員提出調查報告費用約15,000元,連同應付租金84,677元,合計約99,677元;本次修正後,如採皆伐作業,依核准面積每公頃3,000元計收,則試算租金為92,229元,除大幅縮短作業時程並節省行政人力,達簡政便民之效外,承租人亦可減少支出,公私雙贏。至於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簽訂造林地租約,其後申請砍伐者,得由承租人選擇依原租約約定或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計收租金,作法彈性並兼顧承租人權益。

  國有出租造林地承租人對本次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修正或國有出租造林地租約如需進一步瞭解實務作業,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宛臻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林木照片1

照片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網站

 

林木照片2

照片來源:台灣木材網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1-03-24 更新日期:2021-03-24 點閱次數: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