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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家廚房就是甜點店嗎?利用自宅銷售貨物,別忘了辦理稅籍登記喔!

中秋節將至,民眾詢問預計在自宅烘烤月餅及手工餅乾並銷售,未僱用員工,亦未設置招牌,是否須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即屬銷售貨物。民眾利用自宅銷售自製糕餅、點心,對外收取價金販售之行為,即屬前開所稱之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不因未設招牌、未僱用員工或營業規模較小而得免辦理。
該局以民眾銷售自製糕餅為例說明,其每月銷售額如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核屬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以1%稅率核課營業稅;倘後續營業規模擴大,每月銷售額25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凡利用自宅經營事業者,不論有無設置招牌或僱用員工,只要具持續對外營業之事實,均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逕行營業,將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民眾如對稅籍登記相關規定或申辦流程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洽詢,也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張簡小姐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6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01 更新日期:2026-09-01 點閱次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