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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現金、黃金及貴重物品出、入境,請依規定分別申報,以免受罰

臺北關表示,旅客攜帶超過規定額度之現金、黃金及其他貴重物品者,應於出、入境時分別向海關申報。依「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出境旅客應於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入境旅客則須經紅線檯向海關申報。


臺北關說明,出入境應申報之洗錢防制物品如下:
    1.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
    2.超過10萬元之新臺幣現金。
    3.超過2萬元之人民幣現金。
    4.總面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5.總價值超過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
    6.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上述申報之現金,除新臺幣及人民幣如逾限額部分,申報後仍不得攜帶出入境外,其餘申報之外幣現金,則無攜帶限額規定。

 

該關進一步說明,黃金價值係以出、入境當日臺灣銀行公告之1公斤黃金條塊賣出牌價計算,而非以購買價格認定。由於國際金價波動頻繁,旅客如隨身配戴或攜帶黃金,請先行估算其價值是否逾2萬美元申報規定。
 

該關提醒,旅客出入境前請先查詢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如對出入境申報有疑問,可至該關網站「旅客通關」專區查詢(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htmlList/75),或至出境海關服務檯、入境海關紅線檯主動洽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稽查組;聯絡電話:03-398-2307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6-03 更新日期:2026-06-03 點閱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