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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分裝銷售產製廠商出廠時要繳納菸酒稅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節慶禮品送禮需求,酒品廠商倘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分裝成小容量酒品包裝出售,因分裝屬產製行為,依菸酒稅法等相關規定,不論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產製廠商仍應於產製分裝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菸酒稅廠商「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分裝」行為則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產製廠商除需依菸酒管理法向財政部申請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應隨時自我檢視,有無已「產製」或「分裝」卻未依規定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之情形,或原已核准登記之菸酒,其產品名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已變更,而未依規定重新辦理產品登記之情事,以免違反菸酒稅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8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6-09 更新日期:2025-06-09 點閱次數: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