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倘未於分配遺產中扣除,或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該局說明,我國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後,再就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包含生存配偶依民第1030條之1規定取得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款項後再分割,或繼承後由其他共同繼承人另行償還。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死亡,核定遺產稅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2,300萬元,並經其他繼承人以甲君所遺之銀行存款2,300萬元交付予生存配偶,該交付之金額應認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生存配偶未分得其他遺產。嗣經國稅局查得生存配偶將該筆款項用於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向銀行之借款1,200萬元,且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負擔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將該1,200萬元申報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申報遺產稅且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國稅局核定後所交付生存配偶之財產,核屬生存配偶本身固有之財產,如用於繳納遺產稅或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借款,未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應視同贈與,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漏報贈與稅遭補繳稅款。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鄧春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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