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帳列應收股東款新臺幣4,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因股東於111及112年度有短期資金需求,故陸續借款予股東,並未收取利息,該局乃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分別依甲公司資金貸與年度之臺灣銀行基準利率(111年度為2.366%,112年度為2.867%),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設算調整甲公司111及112年度利息收入及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發生調整補稅之情形。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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