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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遭強制執行,尚須額外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除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外,倘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核定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100萬元,因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依法按應納稅額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會同地政機關指界查封甲君之不動產後,甲君為避免不動產遭拍賣,表示願意繳清稅款。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郵資等)須由甲君負擔,甲君除繳納其應納稅捐及滯納金、利息外,尚須負擔2千餘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後,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除應繳納稅額及加徵之滯納金外,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6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7-02 更新日期:2026-07-02 點閱次數: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