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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訂定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說明,協助承租人合法進行初級加工自產農產品

國產署配合推動農產品二級化政策,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8條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第2條至第5條規定,訂定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下稱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申請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說明(含流程圖,如附件),協助承租人合法將自產農產品進行初級加工。

國產署表示,許多承租國有地之承租人所生產高品質之農產品,無法有自有品牌,為利承租人生產之農產品有更好的產銷利用,爰該署經研議後所經管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得依租約類型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糧類加工設施、林產類加工設施或水產類加工設施,於取得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發給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據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於設施興建完成,檢送完工照片等資料予國產署各分署、辦事處備查後,即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

國產署已同步將上開作業說明及流程圖函送地方政府轉知轄區農漁會,以利協助向承租人宣導,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如有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需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陳科長君華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附件: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造林地、養(殖)地承租人申請作農產品初級加工場作業流程圖]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5-12-29 更新日期:2025-12-29 點閱次數: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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