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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事後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檢附扣繳憑單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響應稅務行政電子化,簡化FINI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提交扣繳憑單程序,如各地區國稅局就是類申請得自其系統查詢及更正原扣繳申報資訊者,FINI於申請時得免檢附扣繳憑單,符合節能減紙之環保趨勢。

財政部說明,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第1項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已依所得稅法扣繳之所得,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期限,檢附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國稅局辦理。前開有關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檢附扣繳憑單規定,係考量原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開具之扣繳憑單內容,於申請適用協定後已有變更,允宜繳回更正,以確保後續流通正本文件(適用協定後之扣繳憑單)之正確性及唯一性。

為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申報環境及強化便民措施,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自106年度起,對於非居住者各類憑單開放網路申報。考量電子化作業已改變文件核發形式,FINI依前揭規定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時未能檢附扣繳憑單,倘受理申請國稅局系統已可查詢及更正申請年度扣繳資料者,得免予檢附扣繳憑單,適度簡化申請程序。

財政部補充,基於上述FINI申請適用所得稅減免得免檢附扣繳憑單,惟FINI於申請時如能提供扣繳憑單影本,或有加速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於系統核對及後續審查之作業,儘早完成申請事項。

財政部指出,為營造有利我國資本或證券市場發展之稅務行政環境,該部及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於便民服務及符合國際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相關措施間取得平衡,精進我國適用所得稅協定相關行政作業,充分發揮所得稅協定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國際財政司 陳果廷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2-09-02 更新日期:2023-09-22 點閱次數: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