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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供消費者試飲酒品,依法視為出廠,應報繳菸酒稅!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不少民眾已規劃與親友至觀光酒廠遊玩,而觀光酒廠為提高遊客購買意願,於廠內提供消費者試飲酒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觀光酒廠,廠內提供試飲酒品仍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3條規定,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雖然觀光酒廠提供試飲的酒品未出廠,僅在廠內供民眾消費,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仍視為出廠,應報繳菸酒稅。


該局提醒,觀光酒廠如對申報繳納菸酒稅有任何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陳美琳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撰稿人:林玠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1-26 更新日期:2021-01-26 點閱次數:1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