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愛心助學做公益,還能節稅省荷包

不少民眾熱心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不僅能發揮教育公益,只要捐款對象是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的家長會或興學基金會,也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列舉扣除,達到「愛心做公益、荷包少負擔」的雙重效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另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全額扣除個人助學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彙整如下表

對象

可列舉扣除額上限金額

法令依據

私立學校

綜合所得總額20%

  •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家長會

公立學校

全額(無上限)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綜合所得總額50%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

不指定學校:全額(無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0,000元、學校家長會250,000、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150,000元,共計捐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0,000,對家長會捐款250,000,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0,000(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僅能扣除200,000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可扣除150,000元(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甲君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為450,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捐款時務必妥善保存收據,並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蔡金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3-26 更新日期:2026-03-26 點閱次數: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