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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用規範更完善,有助機關取得國產,辦理各項建設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長期協助機關依法取得各項建設所需國有不動產,減少機關為興辦建設須向民間價購、甚至徵收私有不動產情形,降低建設成本。每年協助機關撥用取得之國有土地均達數千筆,110年更是突破萬筆,面積逾2千公頃,其中不乏行政院積極推動之社會住宅、長照2.0、向海致敬等重大政策所需國有不動產;截至110年9月,已協助撥用48處社會住宅據點、12處長照服務據點及72處濱海地區設施所需國有不動產,面積分別為23.2公頃、23.9公頃及140.1公頃。

  如此龐大之業務量下,完善的撥用作業機制顯得格外重要。為利執行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財政部於75年訂定發布「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供各機關遵循。依現行程序,機關擬依法撥用國有不動產,得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轉送國產署申辦;該署審查符合規定後,即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財政部代判核定撥用。國產署歷年配合實務持續檢討、精進撥用作業,適時陳報財政部修正該要點,迄今共修正12次,最近一次係修正第10點規定,經財政部110年10月5日發布。

  國產署表示,未來將持續適時檢討各項撥用規範,使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之作業更順暢,加速各項建設之推動。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婕又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1-10-14 更新日期:2021-12-21 點閱次數: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