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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股票,倘被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即應收股利),應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按「股票類型」及「基準日」加以判定。

有關被繼承人所遺有不同類型的股票,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如下: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即除權息交易日),而該基準日係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
二、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並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三、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人的所得」,關鍵在於權利取得的時點與死亡日的先後順序。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該公司公告115年6月1日為除息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惟甲君於115年6月5日過世。因「除息日」在死亡日前發生,領取股利的權利在甲君生前就已確定,故該筆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息日」晚於甲君死亡日,則這筆股利不視為甲君的遺產,應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前,請先向配發股利的公司或代理證券商確認基準日,並按前揭認定原則正確區分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所得,依規定辦理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6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7-22 更新日期:2026-07-22 點閱次數: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