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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賣家不可不知道的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5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自114年起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於次月月底前才辦理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國稅局查獲後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另辦理稅籍登記時,如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如經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每季按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請網路賣家提示交易資料,相關格式可參考「小規模營業人網路銷售額統計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使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鄭暉陸
電話:(04)25291040轉30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8-19 更新日期:2025-08-19 點閱次數: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