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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合夥人剩1人時,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合夥行號來電詢問,因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僅剩1人,是否應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為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因此,該行號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果合夥人之一要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則要另外申請設立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鄭美玉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8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3-05 更新日期:2020-03-05 點閱次數: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