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財政部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期間至今(114)年6月30日,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在完成網路申報後,可於今年7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或最遲在今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特別提醒倘逾期送交,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符合「如期申報」。請注意除了「如期申報」外,必須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相關附件資料,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用人工申報(如連結稅制之合併申報書僅可採人工申報)或媒體申報辦理結算申報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除符合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提出者外,如未於申報時併同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資料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及其相關辦法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視為如期繳清稅款。惟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如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改按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務請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