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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保留進項發票可以抵稅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有小規模營業人來電詢問進貨取得之進項發票,該如何扣抵?該局表示,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該商號於108年1-3月共取具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之進項稅額共2,000元並於108年4月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即可扣減該進項稅額10%,故甲商號當季營業稅額為2,200元[(8萬元×1%×3個月)-2,000元×10%)]。


該局提醒,每3個月按季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請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一季各月份憑證,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  聯絡電話:(07)3228119


撰稿人:吳宜娟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5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3-03 更新日期:2020-03-03 點閱次數:17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