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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呼籲業者採新版國貿條規(Incoterms)貿易條件時應詳實申報進口完稅價格

  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已發布修訂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並預定於109年1月1日起正式適用,關務署呼籲業者參考新版國貿條規訂定貿易契約,仍應依規定辦理報關,詳實申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關務署說明,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為買賣雙方依適用交易條件於契約明訂買方應付價格,並應計入運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我國配合報關實務運作,目前可採用申報之交易條件計有出廠價格(EXW)、船邊交貨價格(FAS)、離岸價格(FOB)、含保險費價格(C&I)、含運費價格(CFR)及起岸價格(CIF)6種單價條件,實際交易非採此6種單價條件者,應於通關申報時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例如,買賣雙方契約簽訂之交易條件為「向運送人交貨價格(Free Carrier,FCA)」,依據國貿條規賣方將貨物交予買方指定之運送人後,其離港前發生之搬運費、裝卸費等係由買方負擔,倘於報關時擇定單價條件依離岸價格(FOB)申報,業者需自行將該等搬運費、裝卸費加計後填報於「應加費用」欄位,並申報運費及保險費。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我國現行通關申報可採用之6種單價條件雖已涵蓋絕大多數貿易情況,然在貿易多元的環境下,業者實際訂定的貿易契約仍可能採取其他不同之交易條件,不論所採條件為何,該署提醒業者於進口報關時,務必詳實申報影響貨物價格事項,如保險費、運費、搬運費、裝卸費等,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業者如對進口貨物價格申報有任何疑義,可於通關線洽詢進口地海關,或於貨物進口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估價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劉怡岑專員
聯絡電話:(02)25505500 分機2727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12-11 更新日期:2019-12-11 點閱次數:1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