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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受有沒入處分確定後,得於海關標售前申請備價購回沒入之物品

    臺北關表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受處分人得於沒入處分確定後,攜帶個人證件及處分書至該關法務緝案組櫃檯填寫備價購回申請書,經核准申請,並繳清貨價(即處分書上所列之完稅價格)及稅捐後,購回沒入之貨物;惟管制品因涉及輸出入規定,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輸入許可文件或免驗證明始得購至國內,否則僅得以退運方式辦理。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沒入處分確定後,該關即依貨物類別及時程辦理標售或銷毀作業,欲備價購回請儘速申請。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該關法務緝案組,電話03-3834265分機445。 

 


業務承辦單位:法務緝案組處理課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45
新聞聯絡人:簡妙娟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11-01 更新日期:2022-11-01 點閱次數:4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