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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農田水利會改制機關,國產署訂頒原水利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管理權移交SOP

  因應農田水利法(下稱農水法)109年(下同)10月1日施行,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該法第11條規定,該法施行前提供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於9月及12月兩度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該會農田水利署(下稱農水署)會商2萬餘筆原水利會使用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後續處理方式,並於12月24日訂頒「原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之作業程序」,加速所屬辦理該等水利使用土地移交接管事宜。

  為協助原水利會水利使用其他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權移交農水署,財政部12月24日通函各機關,國有公用土地用途廢止,現況為原水利會水利設施使用者,通知農水署確認使用範圍,依農水法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署,或請該署依法撥用。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於農水法立法過程,多次參與相關會議,並就國有財產取得、管理及使用等提供意見;該法施行後,為農水署財產管理人員辦理多次教育訓練,協助其轉置34萬餘筆財產資料,同時配合檢討修正國有財產相關法令。國產署已建立與農水署之溝通平台,將持續就土地使用、移交等事宜協助該署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張科長婕又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6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1-01-28 更新日期:2021-01-28 點閱次數: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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