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依所得稅法規定,應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檢具的醫療機構收據,如屬於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應經財政部核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療機構,所支付的醫療費用,才符合列舉醫藥及生育費的規定,但民眾給付的醫藥費中,屬於受領政府補助(例如:人工生殖補助)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於申報時自行減除,以餘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79萬元,檢附憑證包含A皮膚科診所開立6張醫療費用收據,金額合計75萬元,經該局查明A皮膚科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故剔除醫藥及生育費75萬元,核定補徵稅額9萬元,甲君已繳清稅款,全案確定。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將「經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自行查閱或下載,並務必確認申報列舉之醫藥及生育費,是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及有無領有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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