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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倘申請抵繳日股票收盤價高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時,就能全額抵繳遺產稅;如申請抵繳日股票收盤價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收盤價,須按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可抵繳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有5,0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遺留的A上市公司股票(下稱A股票,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抵繳遺產稅。

情境一,申請抵繳日股價上漲:

假設申請抵繳日A股票收盤價是45元,高於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40元,則該股票按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計算抵繳價值,全額抵繳遺產稅,因此,可以A股票75,000股抵繳全部遺產稅300萬元〔計算式:40元×75,000股=300萬元〕。

情境二,申請抵繳日股價下跌:

假設申請抵繳日A股票收盤價是35元,低於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40元,可抵繳遺產稅的稅額須按比例計算可抵繳限額,最高可以抵繳240萬元〔計算式:應納稅額300萬元×(A股票遺產價值4,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240萬元〕,並按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計算可抵繳股數為60,000股〔計算式:可抵繳稅額24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60,000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時,應留意申請抵繳日當天股票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變化,並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14 更新日期:2026-09-14 點閱次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