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合計最高減徵稅額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文自114年9月7日生效後,常接獲民眾詢問汰舊換新或新購車輛之可退還貨物稅金額如何認定,為方便民眾快速瞭解,將汽、機車於各種不同情形下之可退稅金額彙整如下表:
| 項目\車種 | 汽車 |
機車 |
|
| 2,000cc以下小客車 |
超過2,000cc小客車、 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
150cc以下 |
|
| 僅購買新車 |
5萬元 |
– |
2,000元 |
| 汰舊換新 |
5萬元 |
5萬元 (註1) |
4,000元 (註2) |
| 合計退稅 |
10萬元 |
5萬元 |
6,000元 |
【註1】汽車汰舊換新規定: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另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註2】機車汰舊換新規定: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之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購買新車及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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