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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2-10 更新日期:2025-12-10 點閱次數: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