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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15日總統公布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履行臺貝(貝里斯)、 臺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及臺宏(宏都拉斯)自由貿易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並配合產業政策需要,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本(110)年12月15日公布,除修正貝里斯、巴拉圭及宏都拉斯適用之第2欄稅率,應分別經雙方通知已完成內部法律程序而另訂生效日外,其餘修正項目自12月17日起生效施行。相關修正內容,可於總統府公報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查詢。
    修正後稅則稅率之適用,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同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顯和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12-15 更新日期:2021-12-15 點閱次數: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