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115年1月中發放員工114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114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發放員工114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114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115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116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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