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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在一課稅年度內贈與他人境內財產之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所稱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係指贈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未達365天。

該局提醒,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6-30 更新日期:2026-06-30 點閱次數: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