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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寬認定他方締約國核發居住者證明措施

       財政部表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其檢附屬申請時點前6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之居住者證明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認定,解決各國出具文件內容、期效不一致,及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能即時取得文件之問題。

       財政部說明,現行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應課徵所得稅之所得,欲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23條至第27條或第34條規定程序,檢附規定文件,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適用申請。依據協定查準第5條第2項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他方締約國居住者適用要件部分,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申請人提供由他方締約國核發之居住者證明認定。考量各國核發文件方式、內容及期程等差異,實務上我國稅捐稽徵機關係以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提出申請時點前6個月內由他方締約國出具之該文件,或依個案事實,從寬認定。

       財政部舉例,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未入境我國,112年3月1日取得我國公司配發股利。為適用協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於112年1月1日將他方締約國於111年11月1日核發載明認定其屬適用協定之該國居住者身分證明文件交付我國公司(扣繳義務人),憑供其依協定查準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規定期限內依協定優惠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受理稅捐稽徵機關基於本案納稅義務人未入境、他方締約國核發證明文件所需時程及所得發生當下取具當年度為居住者證明困難等因素,將從寬認定上述文件符合協定查準規定;如有疑慮,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相關規定另行蒐集或透過協定資訊交換機制查證,俾正確執行協定。

       財政部強調,我國已生效34個所得稅協定,可解決雙重課稅問題,提升人員、資本、產品及服務跨境自由移動,有利我國人民及企業全球布局,我國及協定夥伴國人民及企業可善加運用。財政部將持續與經貿關係密切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並精進或簡化適用協定申請作業,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國際財政司 陳果廷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3-08-11 更新日期:2023-09-22 點閱次數:5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