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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第七四八號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下同)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下列租稅優惠:

一、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房屋所有人自住住家用房屋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稅率1%或1.2%),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2‰或土地增值稅10%)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定。

三、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有關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以符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第七四八號施行法,其中第2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是指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一方如為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身障者,依同法第5條之立法說明,其與同性婚姻關係他方之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成立姻親關係,致渠等親屬雖設籍於同性婚姻關係一方所有之房地或渠等親屬所有供同性婚姻關係一方使用之車輛,因未符「本人直系親屬」設籍或「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之要件,致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影響民眾權益。鑑於該等租稅優惠規定旨在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含居住權)及身障者行的需求,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爰對於成立婚姻關係當事人任一方之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或關係緊密之親屬,無論該關係係源自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於認定及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時,允應一致,不宜有差別待遇,始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中立性原則,該部乃發布令釋放寬適用對象,以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附件:
1.財政部115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2700號令
2.釋例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易芬(房屋稅)、曾科長雅萍(土地稅)、
       徐科長嘉莉(使用牌照稅)、蔡科長博聿(所得稅)
聯絡電話:(02)23228259 (林科長)、(02)23228145 (曾科長)、
     (02)23228148 (徐科長)、(02)23228423 (蔡科長)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6-07-23 更新日期:2026-07-23 點閱次數: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