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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為使海關對報關業者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裁處停止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有一客觀裁罰標準,財政部於110年11月11日訂定「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處停業或廢照認定原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高雄關指出,前述認定原則所稱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係指報關業者有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或第39條第2項規定,未能檢具委任書或冒用進出口人名義申報、偽造、變造委任書等不法情事。報關業者辦理報關違規,且於最近1年內報運進口非洲豬瘟疫區豬肉製品達3次以上,或報運進出口毒品、槍械、偽幣等管制物品達3次以上者;或於同一年度前經海關裁處罰鍰金額合計達新臺幣30萬元者,皆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得裁處其停業6個月以下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訂定該認定原則目的,在於對違規情節重大的認定及確保裁罰的一致性,以期提升報關業者法遵意識,並對不適任業者設定退場機制。為使商民能瞭解是項認定原則內涵,該關將相關裁罰基準、說明等輔以簡報檔方式張貼於高雄關網站(網址: https://kaohsiung.customs.gov.tw/multiplehtml/557 ),歡迎商民點閱瀏覽,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該關業務一組,連絡電話07-5628306蔡先生。

業務承辦單位:業務一組
承辦人:蔡弼昇
電話:07-5628306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12-23 更新日期:2021-12-23 點閱次數: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