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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可先送核定申請書事後再補文件資料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營利事業申辦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下稱本作業),依規定須於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相關文件資料向海關承辦單位申請核定完稅價格,考量時有農曆年假落於每年1月下旬情形,壓縮業者作業時間,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備齊資料,可於規定期限前先向海關提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核定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事後再補送相關資料。
關務署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及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規定,上開申請核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以113會計年度期程為例,營利事業最遲可於114年2月3日向海關提出申請書,事後再補送審查交易價格所需文件資料,以供辦理審查相關事宜。
關務署最後表示,113年度即將結束,請申辦本作業之營利事業可於上開申請日截止前先提出申請書(相關資料後補),俾利辦理錄案列管。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署及各關承辦窗口。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4-12-27 更新日期:2024-12-27 點閱次數: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