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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上網購物日漸普遍,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惟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的賣家,當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即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賣家如同時運用不同的平台或透過臉書、自架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應以所有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加總計算。舉例說明,陳小姐110年1月透過臉書平台銷售貨物7萬元,同時透過蝦皮購物平台銷售貨物3萬元,陳小姐110年1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合計10萬元,已超過8萬元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另陳小姐除以網路平台銷售商品,如亦透過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則無論銷售額大小,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無實體店面」的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請辦理稅籍登記,若未辦理經查獲將涉及行為罰及漏稅罰等罰則。如已在網路銷售貨物、勞務之賣家尚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22380


撰稿人:許美霞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8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5 更新日期:2021-02-05 點閱次數: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