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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須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誤會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地價額需超過原出售價額,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該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之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該比率應不超過100%;計算式: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適用於先出售後重購情形),或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適用於先重購後出售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8年7月1日購入自住房地,嗣後於113年8月29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繳納稅額30萬元;陳先生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新房地,並至原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計算,陳先生可退還房地合一稅24萬元〔30萬元×(1,200萬元∕1,5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是申報房地合一稅,有符合重購退(抵)稅之情形,則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張簡雋恩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9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1-10 更新日期:2025-11-10 點閱次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