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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放行後申請報單更正,除有特殊情形外,請於6個月內辦理,以維權益

基隆關表示,邇來發生出口人於貨物放行後向海關申請報單更正,惟已逾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6個月申請期限, 致未能辦理,提醒出口人務必留意。

基隆關說明依上開規定前揭6個月期限計算自海關第1次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翌日起算;未申請核發出口報單副本沖退原料稅用聯者,自出口放行翌日起算。逾期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予受理:一、持有簽證機關核准的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二、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出口報單資料有誤或營業人申請更正零稅率銷 售額等,經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必要更正出口報單,而持有稅捐稽徵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三、情況特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海關查核屬實。

基隆關提醒,出口人於貨物放行後向海關申請報單更正,務須依前開規定期限等辦理,並備妥文件供海關審核,倘有疑問,歡迎洽詢該 關聯絡人。

聯絡人:桃園分關林股長           電話:(03)355-8220 分機162

出口貨物放行後申請報單更正,除有特殊情形外,請於6個月內辦理,以維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5-12 更新日期:2026-05-12 點閱次數: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