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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